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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02 点击:1628次
豫人社博管〔2011〕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研发基地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
       为加强我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发基地(以下简称研发基地)是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企事业单位中建立的人才、项目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实现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研发基地是指在本省境内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由博士、博士后及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工作的组织。
在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和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成员等统称为研发人员。研发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称为博士后研发人员;创新团队与研发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的人员称为创新团队研发人员。
第四条 研发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扩大规模,不断提高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研发基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研发基地发展规划、工作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研发基地工作由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具体负责,对研发基地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六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地、本单位研发基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负责研发基地的建立、工作评估、研发人员进出手续办理等事宜。
第七条 建立研发基地的单位,制定管理工作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负责研发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研发基地的建立
第八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建立研发基地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经济实力,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项目,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并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企业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业;
(二)具备研发能力(包括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具有市场前景较好的创新技术项目;
(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诚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研发项目顺利实施;
(四)能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 建立研发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组织推荐选拔,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博管办组织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下发通知。

第四章 研发人员的招聘
第十二条 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教授、研究员、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均可申请进入研发基地从事研发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申请进入研发基地工作,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做博士后研究。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研发基地单位沟通,确定研发课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经与研发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招收手续。
第十四条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开展研发工作,经省博管办同意,并统一组织,由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需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项目登记表》,双方在表中签署意见,报当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同时报省博管办。
博士后研发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保证在八个月以上;兼职从事项目合作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须保证研发时间,按时完成研发任务。
第十六条 研发基地委托的科研项目或研发人员转让的成果项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及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内容。
第十七条 研发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提供科研支持和技术指导,协助研发基地单位做好项目设立、博士后研发人员招收等工作。研发基地单位应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研发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研发基地单位应建立研发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对研发人员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研发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研发人员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九条 研发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发人员纳入本单位临时人事管理,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资发放办法,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优惠措施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可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在研发基地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期间,可凭省博管办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上学,报考(或转入)高中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时限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经研发基地单位同意,可根据需要延长一年,须报省博管办备案。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与研发基地合作的时间不限。
第二十三条 研发基地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委派研发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在外时间由派出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计算工龄,工作两年后,研发基地单位可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研发成果,为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发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须向研发基地或其他合作单位提交科研报告和科研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研发基地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研发基地单位和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获得《博士后证书》;研发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研发基地或其他单位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获得《河南省博士后研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发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工作期满,到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非在职研发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可以留在研发基地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研发基地单位应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做好其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研发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或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1、开展工作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
2、在研发期间工作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损失的;
3、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研发工作的;
4、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5、超出一个月不与研发基地单位联系的;
6、其他情况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三十一条 被辞退的博士后研发人员,不再享受本省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其户口迁出等有关手续。被解聘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由创新团队负责人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博管办。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研发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研发基地运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 研发基地按照博士后工作协会的运作方式具体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可以项目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到基地开展科研工作;也可将研发人员的科研成果在研发基地转化;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开发项目,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研发基地立足于我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保、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优先发展的需要,以高科技和高效益的研发项目为依托,选择项目既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研发基地运作方式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合作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实行有偿服务,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合理确定双方权益,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协会在成果转让和委托研究中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根据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或研发人员签订的协议,从成果转让费和委托研发费中提取5%用于管理服务和协会发展,其中2%作为省辖市和创新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三十六条 研发基地每年应制定研发规划,设立研发项目,提供科研经费。根据博士后工作发展状况,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为研发工作提供必要的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支持,省博士后工作协会创办实体收入,有关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等。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是对研发人员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的科研启动资助,省辖市应对获得省资助的研发基地和研发人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全省研发基地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评。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研发基地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成绩,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通报。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全省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研发基地,应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科研成果等作为整改重点,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后,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博管办。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研发基地建立资格的决定,并向全省公布。撤销的研发基地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立。
第四十二条 对在科研、生产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工作单位和研发人员,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开展全省评先活动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要加强对研发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优秀工作单位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指导和帮助。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四条 研发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事业为重,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四十五条 研发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其研究成果和权益。各地、各单位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六条 研发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应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团结协作,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七条 研发基地单位应为研发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研发基地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及本单位实际,并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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