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站点建设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郑州市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是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与博士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平台。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能力,为我市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实践基地工作,负责制定实践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实践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实践基地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实践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实践基地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实践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实践基地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 建立实践基地的单位,须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建立实践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立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市厅级以上荣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有能力招收博士研究人员到本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与博士的研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等项目合作;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实践基地。
第八条 设立实践基地,由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论证、综合评议,确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实践基地的申请建立,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实践基地可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市内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申请进入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实践基地相关手续。
(二)实践基地可与国内拥有博士研发团队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心等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实践基地单位可引进、培养博士研究生,并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与合作的博士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实践基地做好研究项目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以实践基地投入为主,同时实践基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最高可获得资助经费20万元,依据工作开展情况申请资助,用于建站、引进博士后、研究项目合作等活动费用的支出。
完成下列工作之一的,可申请10万元经费资助:
(一)新设实践基地办理博士后进站;
(二)新设实践基地办理博士后出站;
(三)开展省博士后项目合作工作的;
(四)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科研合作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
(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科研合作项目,在核心期刊、SCI、EI发表相关论文的;
(六)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科研合作项目,取得相关发明或实用型专利的。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给予5万元特别资助:
(一)实践基地单位博士后项目获得国家或省博士后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实践基地单位三年内引进2名以上博士后的;
(三)实践基地单位引进培养的博士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的。
第五章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考核机制,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期中考核和评估制度。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实践基地,由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在办理完成进流动站、工作站手续后,应当到省博管办办理转换进实践基地的介绍信、落户等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实践基地后,实践基地应将工作协议和省博管办出具的博士后进站通知书,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工作且获得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可破格参评我市各类等级的高层次人才评选,并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九条 实践基地评估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践基地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实践基地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情况,对实践基地进行评估,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经评估,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考评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践基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予以撤站:
(一)实践基地单位两年内无故不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实践基地单位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实践基地单位提出撤站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